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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沙县一废品收购站不收废品反卖淫!

   日期:2024-06-12     来源:沙县法院    作者:废品站    浏览:973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沙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卖淫案,卖淫场所就在废品收购站!案情介绍袁某,2015年9月11日袁某因嫖娼,被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

近日,沙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卖淫案,卖淫场所就在废品收购站!

案情介绍

袁某,2015年9月11日袁某因嫖娼,被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2017年2月22日又因赌博,被沙县公安局罚款200元。

劣迹斑斑,怎知袁某却仍不知悔改……

2019年2月,袁某因经济紧张,想赚点外快补贴生活,在明知毛某、马某(另案处理)租用房屋用于卖淫的情况下,仍以每月2000元的价格,将投标获得使用权的沙县凤岗李纲西路某店面转租给他们,并帮助卖淫女马某及另一外籍女子望风。

“除了不收废品,我们其他什么都做。”就这样,马某等人在废品收购站内开始了卖淫生活。

袁某指认租给马某等卖淫的废品收购站

挂羊头卖狗肉的事情没多久就败露了,2019年3月29日14时许,沙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废品收购站内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马某和张某等当场抓获。

案件审理

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容留二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袁某犯容留卖淫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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