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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收赃13起 法官警示:废品收购行业的从业人员莫“乱来”

   日期:2024-06-12     来源:紫牛新闻    作者:废品站    浏览:1793    评论:0    
核心提示:扬子晚报网6月18日讯(通讯员 仲佳 吴俊猛 记者 万凌云) 18日,镇江丹徒法院消息:该院刚刚审结一起盗窃电缆、掩饰、隐瞒犯罪所
扬子晚报网6月18日讯(通讯员 仲佳 吴俊猛 记者 万凌云) 18日,镇江丹徒法院消息:该院刚刚审结一起盗窃电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四名被告人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一名被告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至3月,被告人任某、樊某等四人时分时合,在为镇江某公司安装发电机工作期间,采用拖拽、电缆钳剪断电缆线的方式盗窃作案13起,窃得铜芯电缆线合计价值人民币59287.86元。
期间,被告人赵某明知任某等人向其销售的铜丝系犯罪所得,仍10次予以收购,合计价值人民币47168.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任某、樊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庄某、殷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四名盗窃罪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且主动退赔,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均能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主审法官特别提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废品收购行业的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乱来”收购来历不明的电缆、金属等物品,且对收购情况进行如实登记。如发现可疑情况,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避免为他人销赃提供便利,也将自己送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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