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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南浔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日期:2020-05-31     来源: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废品站    浏览:641    评论:0    
核心提示:南浔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试行)为全面加强南浔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进一步提升污染防治能力,坚决遏制环境领域违法
南浔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加强南浔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进一步提升污染防治能力,坚决遏制环境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浔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产生、收集、贮存、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除危险废物和工业污泥以外的其它工业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固体废物”)。
第三条  固体废物管理坚持“分类存放、规范贮存、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鼓励企业按照资源化、减量化、循环化要求,源头控制固体废物产生量,及时分类处置,降低或者消除环境危害。
第四条  固体废物的分类分拣、贮存收集、清运处置,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分类分拣。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固体废物的特性分类分拣,严禁将其和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混合堆放。
贮存收集。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建设独立规范的贮存场所,按规定设置统一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贮存场所建设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标准,并落实统一建筑样式、统一立面颜色、统一标志标识、统一管理台账等“四统一”模式。各镇(开发区)可以按照就近便利原则,根据企业数量、布局及固体废物产生量等情况,建设规范的暂存场所,统一收集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固体废物。
清运处置。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区环卫部门负责清运,严禁擅自将固体废物转交无资质的单位清运。受委托单位应严格履行协议条款,定期上门清运,并送南浔区范围内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统一处置。
第五条  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建立统一台账,如实记录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档案资料,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定期向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备。台账须保存一年以上。
第六条  固废的处置费用。固废产生单位无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收集、清运、处置固废单位处置。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制定的处置费用标准,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费用由产生固废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固废清运由依法设立的固废处置单位组织实施。严禁负责清运的单位擅自将固废清运至南浔区外,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八条  处置单位应严格落实环保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禁擅自将固体废物转移至南浔区域范围外处置,严禁擅自接收处置南浔区域范围外的固体废物。
第九条  法律责任
固废产生单位、清运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固废产生单位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或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固废产生单位未按规定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废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固废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行为的;
    (三)固废产生单位将固体废物随意倾倒、填埋或转交无资质清运单位处置的;擅自将固废转移到南浔行政区域外贮存、处置的;
    (四)清运单位将固废随意倾倒、填埋或擅自转移南浔区行政区域外贮存、处置的;
    (五)集中处置单位发生污染物超标排放或其它环境违法行为的;
    发生固废环境违法行为的,取消责任单位3年内相关政策的享受,并暂停新(扩、改)建项目的审批;对责任单位实行“黑名单”管理,并在媒体曝光。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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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业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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